English

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论争

1998-11-06 来源:光明日报 潘知常 我有话说

生命美学是后实践美学的重要派别。90年代伊始,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由于美学取向的根本差异而展开论争,并且取代自50年代始的美学界四大学派之间的论战而成为90年代中国美学界最为重要的论战之一。对此,北京大学哲学系阎国忠教授认为:它“虽然也涉及哲学基础方面问题,但主要是围绕美学自身问题展开的,是真正的美学论争,因此,这场论争同时将标志着中国(现代)美学学科的完全确立。”(《文艺研究》1997年1期《评实践美学与生命美学的论争》)

这场论争的实质,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的理解以及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与美学研究的关系问题。

首先,事实上,论争双方都并不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原则,根本的分歧在于如何理解这一原则。众所周知,在美学界,事实上存在着三类与实践原则相关的美学,一类是马克思本人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美学,一类是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作为自己的某种理论基点的种种美学(其中也包括生命美学),第三类是80年代流行的“实践本体论美学”(以李泽厚、刘纲纪先生为代表)。美学界所谓“实践美学”从来都是指的“实践本体论美学”,生命美学所与之商榷的“实践美学”也只是“实践本体论美学”。因此,对实践美学的实践原则的批评完全不同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原则的批评。而生命美学之所以要如此,并不是由于实践美学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作为理论基点,而是由于实践美学尽管已经取得相当的成绩,但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的阐释却有其重大的缺陷。例如理性主义、目的论、人类中心论、审美主义,等等。鉴于它们在美学界已经产生的广泛影响,倘若不予以认真清理,便无法推动美学自身的发展。实践美学的这一缺陷,在论战中经过广泛的讨论,目前已经程度不同地取得了双方的共识。最有力的例证,就是即便是竭力维护实践美学的学者,也已经承认实践美学自身确实存在着重大的缺憾。

由此可见,生命美学对实践美学的实践原则的批评是切中了要害的,也是善意的。不过,目睹实践美学的尴尬之后,一些学者所提倡的“改造”或者“超越”实践美学,却仍旧令人疑惑重重。实践美学有其特定的内涵,那种以自己对实践原则的理解来僭代实践美学对实践原则的特定理解并且宣称是在“改造”实践美学的作法,我认为在论争中不宜提倡。须知,实践美学是有其特定的理论框架的,对它的“改造”也必须遵循这一框架,因此并不是任何一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实践原则作为自己的某种理论基点的美学都可以转而自称为“实践美学”的———哪怕是被“改造”后的“实践美学”。至于“超越”实践美学的提法,我也并不赞成。因为假如实践美学等于美学,那显然无从超越也不能超越。假如实践美学只是美学中的一种,那显然无须超越也不必超越。不同美学观点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共存(而不是超越)和对话(而不是对抗)的关系。彼此都因为自己存在局限而被对方所吸引,又因为自己存在长处而吸引对方,从而各自到对方去寻找补充。在这方面,那种“谁胜谁负”、“定于一尊”甚至“唯我独尊”的意识,对于论争中的任何一方,都显然是不可取的。

其次,就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与美学研究的关系而言,实践美学把实践活动与审美活动等同起来,无疑也是错误的。在这方面,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之间同样有着根本分歧。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论争中有的学者望文生义地在生命美学的“生命”上大做文章,把生命美学曲解为是对于离开实践活动的生命活动的强调,甚至是对于人的非理性、动物性的强调,或者把生命美学与西方的生命哲学等同起来,结果是断言生命美学否认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对于美学研究的指导作用,是从实践原则基点“倒退”,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从80年代中叶开始的生命美学的全部历程证明,它从未忽视过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原则的强调,也从未片面强调过人的非理性、动物性,更时时都在注意划清生命美学与西方生命哲学的根本界限。事实上,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实践美学把实践原则直接应用于美学研究;生命美学则只是把实践原则间接应用于美学研究。生命美学强调,在美学研究中,要从实践原则再“前进”一步,把它转换为相关的美学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从把审美活动作为实践活动的一种形象表现(实践美学),转向把审美活动作为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类生命活动中的一种独立的以“生命的自由表现”(马克思语)为特征的活动类型,并予以美学的研究。由此入手,不难看出实践美学的不足。实践美学只是从“人如何可能”(实践如何可能)的角度去阐发“审美如何可能”,是从“审美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同一性、可还原性”开始的对于人如何“实现自由”(马克思语)的一种非美学的考察。然而,在美学研究中,完全可以假定人已经可能,已经在哲学研究中被研究过了,而直接对审美如何可能加以研究。打个比方,人当然是从动物进化而来,但假如认为对于动物的研究就可以僭代对于人本身的研究,岂非本末倒置?实践美学的不足恰恰在于把“人如何可能”与“审美如何可能”等同起来,并且以对前者的研究来取代对于后者的研究。因此实践美学往往从“实践活动如何可能就是审美活动如何可能”这样一个内在前提出发,把“审美活动如何可能”这类美学意义上的问题偷换为“审美活动如何产生”这类发生学意义上的问题,把对于审美活动的“性质”的研究偷换为对于审美活动的“根源”的研究,其结果,就是在实践美学中真正的美学问题甚至从来就没有被提出,更不要说被认真地加以研究了。生命美学与实践美学的分歧恰恰在这里。它强调在美学研究中必须将“人如何可能”与“审美如何可能”区别开来,将“人如何可能”深化为“审美如何可能”。在生命美学看来,“实践如何可能”并不直接导致“审美如何可能”。审美活动虽然与实践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却毕竟不能被简单还原为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是审美活动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毕竟并非审美活动本身。实践活动虽然规定了审美活动的“不能做什么”,但却并没有规定审美活动的“只能做什么”,在“不能做什么”与“只能做什么”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广阔的“生命的自由表现”的空间、一个无穷的自由地体验自由的天地。而这,正是审美活动的广阔疆域,也正是美学之为美学的独立的研究对象。因此,生命美学强调的是“审美活动如何可能”(审美活动如何为人类生命活动所必需),是从“审美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差异性、不可还原性”开始的对于人如何“自由地实现自由”(马克思语)的一种美学的考察。显然,只有如此,美学才真正找到了只属于自己的问题,也才真正完成了学科自身的美学定位。当然,生命美学的这一研究目前还不尽成熟,还有待继续完善,不过,对于一个新理论来说,这,毕竟并非它的缺点,而是它的优点,至于它的成熟,则是完全可以预期的。(作者系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